国家发改委27日发布通知,同意宁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与北京协和医院,云南省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宁夏、贵州、内蒙古、云南等省区试点工作所需主要资金自筹解决,国家将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给予一定支持。
《通知》指出,各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应用远程医疗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各试点省区要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服务收费、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要面向合作试点省区的所有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医院,开放优质医疗资源;试点省区参与试点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医院要按照本省区的统一部署;各试点省区和省区合作医院要根据确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要点,研究细化试点工作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并每半年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家资金支持力度挂钩。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省区,将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拨付资金,并调整出试点范围。